4.1.1 (景观)住区的开发建设应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,住区的形象设计和住区空间的塑造应考虑地域特征、城市文脉的继承和发展,使住区有个性。
3.1.2 (色彩)住区的色彩应协调统一,综合考虑屋面、墙面(窗、玻璃、栏板)、地面,植物的色彩的配合。发挥主色调的反复应用作用,增强住区感染力和个性特征,在协调中求变化,变化中求统一,避免杂乱无章。
4.1.3 (标志)住宅标志牌的设置应统一,位置恰当,标志清晰,完好美观。
4.1.4 (广告)住区内不设大型广告、标语。建筑物上禁止乱贴、乱画。
4.2 排水系统
4.2.1 (系统)居住区排水系统应包括完善的污水收集、污水处理和污水排放等设施。健康住区宜采用雨水、污水分流制。
4.2.2 (污水水质)排放污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,并符合表4.2.2的规定。
居住区污水排放水质指标 表4.2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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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标准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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悬浮物 |
150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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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化需氧量 |
30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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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需氧量 |
150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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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植物油 |
15 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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氨、氮 |
25 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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磷 |
110 mg/p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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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|
10 mg/L |
4.2.3 (污泥)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,应具有配套的处理措施和综合利用能力。
4.3 中水系统
4.3.1 (用途)规模达到5万m2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中水(复用水)系统,中水可重复使用于冲厕、绿化浇灌、洗车和景观用水等。中水水质指标应符合表4.3.1的规定。
中水水质指标 表4.3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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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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冲厕、绿化 |
洗车、清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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浊度 |
≤5度 |
≤5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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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度 |
≤25度 |
≤30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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臭味 |
无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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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化需氧量(5天20℃) |
≤50mg/L |
≤50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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氨氮 |
≤10mg/L |
≤10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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氯化物 |
≤300mg/L |
≤300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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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离子表面活性剂 |
≤0.3mg/L |
≤0.5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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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离性余氧 |
≤0.3mg/L |
≤0.3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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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大肠菌群 |
≤3个/L |
≤3个/L |
4.3.2 (设置)中水系统应独立设置,严禁中水接入生活饮用水系统供水管道内。
4.3.3 (共用)中水系统的建设应与居住区的污水系统、雨水复用系统和景观水系统建设统一考虑,综合布置,统一利用。
4.4 生活垃圾
4.4.1 (分类)居住区生活垃圾必须分类。并符合下列规定:
1.多层住宅不应设垃圾道,有条件的地区,高层住宅也不宜设垃圾道;
2.垃圾的分类率应达到70%以上,大型垃圾及有害垃圾等应有定期综合处理的措施。
4.4.2 (场地)生活垃圾的处置、回收利用和密闭收运应达到100%。垃圾处置场地,容器应保持整洁,不得污染周围环境。
4.4.3 (垃圾房)垃圾收集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垃圾房应隐蔽设置,全密闭,保证垃圾不外漏;
2.应有冲洗和排水设施。垃圾收集间应设风道或排风设施。
4.4.4 (处置)垃圾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(袋装)生活垃圾应全部袋装化,密闭容器存放。
2.(处置)居住区垃圾可采用压缩外运,焚烧处理和微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。应注意垃圾的回收、复用,注意安全卫生。
4.4.5 (垃圾车)垃圾收集车拖运设施应参照《城市卫生设施设置标准》(CTJ27-89)执行。
4.5 环境卫生
4.5.1 (废弃物)居住区道路、广场及楼道等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。无纸屑、烟头、污物和其它废弃物。
4.5.2 (杂物)公共场所和住宅公共空间不得乱堆杂物。临时存放物品应经过批准。
4.5.3 (废物箱)道路两侧及广场内应设置废物箱,距离不宜大于80米。
4.5.4 (公厕)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并合理布局。
4.5.5 (宠物)居民饲养家禽、宠物,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禁止饲养野生动物。